臨猗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
發(fā)布日期:2023-10-30 09:34 來源: 臨猗縣人民政府,臨猗縣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(shù):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打印本頁
為進一步規(guī)范依申請公開辦理,維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充分發(fā)揮以監(jiān)督促落實的作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結(jié)合本縣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。
第二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(以下簡稱舉報人)認為本縣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,可向臨猗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投訴舉報。
第三條 投訴舉報可采用來信、電話、傳真等形式進行投訴舉報。電話:0359-4023082,地址:臨猗縣雙塔北路298號臨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,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的投訴舉報,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投訴舉報”的字樣。
第四條 舉報人認為本縣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提出投訴舉報:
(一)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辦理義務和職責的;
(二)行政機關未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要求對依申請公開進行答復的;
(三)行政機關違反規(guī)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、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;
(四)行政機關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,侵犯當事人商業(yè)秘密或個人隱私的;
(五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規(guī)定的其他行為。
第五條 投訴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違規(guī)行為,應當提供以下內(nèi)容:
(一)投訴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、聯(lián)系方式、通信地址等;
(二)被投訴舉報行政機關;
(三)投訴舉報事項和被投訴舉報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(guī)定的事實及有關證據(jù)。
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(一)沒有明確被投訴舉報行政機關或者投訴舉報內(nèi)容無法核實的;
(二)有關行政機關對同一投訴舉報事項已經(jīng)按程序辦理的;
(三)有關投訴舉報事項已經(jīng)通過行政復議、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正在辦理的;
(四)其他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受理范圍的情形。
第七條 對能夠當場處理的,應立即進行協(xié)調(diào)處理,盡可能當場答復;不能當場答復的,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(nèi)予以答復;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,應當經(jīng)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(gòu)負責人同意并告知投訴舉報人,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。
第八條 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要求,不得隨意泄露投訴舉報人的姓名、聯(lián)系方式、通信地址等信息。
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